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日与赵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日,赵恩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日,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恩海,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张日因与被上诉人赵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行审理。上诉人张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上诉人张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