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惠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衢州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惠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衢州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焰,浙旅(重庆)万州大瀑布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惠芳,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88号。负责人:郭洪川,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衢州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烂柯山1号。法定代表人:赵韶华。原审被告:江焰,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审被告:浙旅(重庆)万州大瀑布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9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沈洲。上诉人周惠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原审被告衢州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焰、浙旅(重庆)万州大瀑布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935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惠芳上诉称,本案案外人浙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债权原本的贷款主体公司,后又转为本案涉及银行贷款的担保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目前该两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避免破产案件的审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冲突,有利于案件审查处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向抵押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周惠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