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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谭永松与张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松,张滋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713号原告:谭永松,男性,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张滋瑄,男性,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在审理谭永松与张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永松负担。审判员 胡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