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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建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第9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建材,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因嫖娼,于2009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建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潘建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重庆印象B区的膏药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做理疗不备之机,将李某某放于旁边理疗床上的黑色斜挎包(内有现金700余元、价值2500元的64G苹果6SPLUS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盗走,将手机销赃,赃款挥霍。被告人潘建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坦白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潘建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潘建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建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建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建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刘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