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2执3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朱业盛、朱业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业盛,朱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业盛,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朱业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朱业盛与被执行人朱业艳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6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业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业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业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业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业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业盛在指定期��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业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业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业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业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作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