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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第二建筑总公司与杨洪燕袁建兵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袁建兵,杨洪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洪燕,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建兵、杨洪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