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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明平寿与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平寿,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67号原告:明平寿,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姚德海。原告明平寿与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平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平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平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