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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存雨、王海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存雨,王海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143号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明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存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王海慧,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存雨、王海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