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存雨、王海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存雨,王海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143号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明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存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王海慧,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存雨、王海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