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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婷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2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37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被告人林婷婷,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林婷婷在其租住的石狮市灵秀镇达狮雄商住区万家聚公寓404室内,先后三次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林婷婷在石狮市夜色酒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查,被告人林婷婷时已怀孕12周左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林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婷婷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婷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婷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婷婷系怀孕妇女,依法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肖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