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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长坤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坤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35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坤(化名“曹董礼”),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272号起诉书、晋检诉刑变诉[2017]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坤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环晖、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长坤提供曹董礼的居民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其本人的相片,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本。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长坤在晋江市龙湖镇坑尾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遂用伪造的名为曹董礼的身份证、驾驶证处理事故。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长坤化名曹董礼,因交通肇事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晋江市公安局发现上述犯罪事实,于2017年2月25日将被告人李长坤抓获。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李长坤交通肇事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认为被告人李长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长坤提供曹董礼的居民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其本人的相片,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由一男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身份证、驾驶证各一本。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长坤在晋江市龙湖镇坑尾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遂用伪造的名为曹董礼的身份证、驾驶证处理事故。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长坤化名曹董礼,因交通肇事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晋江市公安局发现上述犯罪事实,于2017年2月25日将被告人李长坤抓获。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李长坤交通肇事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曹董礼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2010年期间,李长坤曾向其提起欲借用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信息去办假证件,当时其未明确表态,后李长坤也未再提起,而其驾驶证一直以来也无异常,其自2014年开始就未再来过福建,直到2016年10月份其接到泉州市寄送的因交通肇事被吊销其驾驶证的通知,其才到泉州市询问,后到晋江市配合调查。警方向其出示一张名为“曹董礼”的身份证,其认出证上照片人员实为李长坤。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长坤化名“曹董礼”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后经再审,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李长坤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应自2015年11月26日其至2017年5月25日。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长坤处扣押登记姓名为“曹董礼”的伪造身份证。4.收缴假身份证证明书,证实晋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依法将收缴的假身份证(登记姓名“曹董礼”)予以收缴的情况。5.行政处罚材料,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6.晋江市公安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缴获的名为“曹董礼”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定,鉴定认为该身份证系伪造证件。7.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本案被扣押证件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驾驶资质情况。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未查询到李长坤的身份证号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9.身份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前科证明,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前科情况。10.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警方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后,于2017年2月25日前往莆田监狱将当天即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长坤抓获归案的事实。11.被告人李长坤的供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辨认说明,综合证实2012年7月份前后,其告知曹董礼欲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在河南商丘办假的驾驶证、身份证,并向曹董礼取得他的身份信息后,就在河南商丘找当地一男子,向该男子提供曹董礼的身份信息及其自己的照片,以曹董礼的名义办理了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后便一直持上述驾驶证、身份证备用。2015年11月26日,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处理事故期间,因其无驾驶证,便提供上述以曹董礼名义办理的身份证、驾驶证处理交通事故,而未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而其在后续该案件的公安侦查、检察院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谎报曹董礼的身份信息,后其被判刑送监狱服刑。其证实因其曾经雇佣过曹董礼,也未意识到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曹董礼同意其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办理上述假证件。2016年9月份左右,晋江市公安局警员到监狱向其讯问其真实身份,其才供述其真实身份及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事实。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坤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坤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本罪未被判决,是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长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坤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钊珑审 判 员  张 园人民陪审员  庄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速 录 员  王燕芬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