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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贵,李梅,王华,王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贵,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梅,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华,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江,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李梅、王华、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