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3191袁广明与嵇金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广明,嵇金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3191号原告:袁广明,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涟水县。被告:嵇金金,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袁广明诉被告嵇金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广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金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30000元,并书写了欠条,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工资款,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嵇金金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依据,相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在承包的工地上做外墙保温工程,2016年2月7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并由被告书写了欠条进行确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书写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支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并书写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嵇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理由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嵇金金给付原告袁广明工资款3000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嵇金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