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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宪全与殷文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宪全,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殷文杰,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殷文杰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其名下银行存款9991.04元被本院依法冻结,其他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需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7)沪0116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