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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其滋与孔祥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滋,孔祥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149号原告:张其滋。被告:孔祥泉。原告张其滋与被告孔祥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报酬800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为被告鸡场打井并交付使用,2015年10月23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21000元的欠条一份,2016年1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2016年7月3日支付3000元。余款8000元未支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孔祥泉支付原告张其滋劳务费8000元,于协议达成时当即付清,利息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