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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训龙与韩斌、韩学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训龙,韩斌,韩学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533号申请人:陶训龙,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斌,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韩学柱,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陶训龙与被申请人韩斌、韩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陶训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斌、韩学柱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训龙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对韩斌、韩学柱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斌、韩学柱的银行存款70000元。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陶训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