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静怡、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其昌,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40757.73元及利息,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吴其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