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如发与王宇卫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发,王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杨如发,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王宇卫,男,生于1977年2月24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如发与被执行人王宇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宇卫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如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3日经向申请人了解,其不知被执行人具体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没有任何财产,也不知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