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医院、赵建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尧县医院,赵建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特19号申请人:隆尧县医院,住所地隆尧县昭庆街*号。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建良,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卫,男,系赵建良之子。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隆尧县医院与赵建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经隆尧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隆尧县医院向赵建良一次性补偿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二、在隆尧县医院以本协议约定向赵建良支付补偿款后,双方因此事产生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赵建良及其代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永不反悔,立字为据。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及调解组织各执一份,交司法确认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隆尧县医院与赵建良于2017年8月18日经隆尧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