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白雨霖申请执行白雪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雨霖,白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白雨霖,女,200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地矿中学第一附小学生,住兰州市东岗镇雁儿湾路***号。法定代表人:候圣君,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兰州公交公司第七客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东岗镇雁儿湾路389号(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白雪云,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兰州石化公司维达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蓝馨花园19号楼2单元101室。申请人白雨霖与被执行人白雪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西陈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白雪云每月给付白雨霖抚养费900元,自2013年9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因义务人白雪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白雨霖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雨霖在金融机构存款10862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862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