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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茂成与黄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成,黄一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33号原告:张茂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一锋,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张茂成与被告黄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茂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常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