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茂成与黄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成,黄一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33号原告:张茂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一锋,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张茂成与被告黄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茂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常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