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美君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君,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罗剑文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419号原告:罗美君,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村。负责人:罗玉昌,系该经济合作社社长。第三人:罗剑文,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罗美君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罗剑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罗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村民委员会罗岸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罗剑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美君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