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善祥与芜湖中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邱光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祥,芜湖中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胡善祥,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芜湖中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光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光耀,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燕玲,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善祥与被执行人芜湖中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芜湖中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邱光耀、王燕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