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滕柳青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柳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1号罪犯滕柳青(别名滕龙柳),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5000元,赔偿款52.2万元。其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滕柳青于2009年4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滕柳青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690分;考核期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4290分,获得表扬7次。;本次交纳赔偿款8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柳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柳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