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鹏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贾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693号自诉人田某,女,1978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人贾鹏飞,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2017年7月27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自诉人田某以被告人贾鹏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鹏飞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田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田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叶双庆审判员 朱红卫审判员 沈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