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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博,男,1998年11月5日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2017年6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博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趁被害人王某在电脑桌前熟睡之机,盗走对方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14元的白色华为畅享6手机(白色/移动版/16G)。二、同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陈博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趁被害人唐某在电脑桌前熟睡之机,盗走对方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44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金色/国行/16G)。同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知音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陈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陈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视频截图及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8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卓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