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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62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周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侯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郭淑清,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西水地村*组151好。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周某诉被告郭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某、周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周某撤回对被告郭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