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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李慧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李慧缘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183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穆艳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李慧缘,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李慧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