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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91号罪犯胡斌,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胡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2047.5分,3次表扬。2017年5月3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