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杜明福周树香与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明福,男,1967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树香,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一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59705。法定代表人:张孝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明福、周树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3650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宗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汽车一辆,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汽车一辆,且均未实际控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3650元,本案执行费32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杜明福、周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