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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立新水泥制品厂与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立新水泥制品厂,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立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方伟,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39138元,未执行2391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1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