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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卢伟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56号罪犯卢伟光,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伟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卢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卢伟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卢伟光在担任九台市西营城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12年10月份伙同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公司吉长项目管理部协调经理沈国鸿、副经理张波、西营城古榆树村书记陈晨采取虚报蓝莓苗木补偿款的手段,套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委托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吉林-长春成品油管道工程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76万元。卢伟光分得赃款7万元,后将赃款交给陈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卢伟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伟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