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9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恒飞与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恒飞,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9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曹恒飞,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生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恒飞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72710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铁西区西南直街邮件处理中心东侧的亿达建材城×栋×单元××室176.74平方米商服楼、×栋××户商服楼118.56平方米,两次均已流拍,现以物抵债,各项执行款合计849671.00元。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荣光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许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