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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7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至8月初,张某(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溪、梅某等地以扑克牌“三十二”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王健受纠集为赌场看场。期间,该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健于2017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唐某、薛某、谢某等人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健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健共同退赔在本院(2016)浙0326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中参与的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