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与曾晓峰、姜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曾晓峰,姜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松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晓峰,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姜凌云,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与曾晓峰、姜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160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邵仲裁字(2014)第160号裁决即深圳市前海瑞银保理有限公司与曾晓峰、姜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