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某与孙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孙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699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54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某,女,汉族,1970年,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64年,现住址不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孙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周某现住址不明,经查找无法确定其现住所地。本案的另一被告孙某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