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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志民与被执行人姜振生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民,姜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姜志民。被执行人:姜振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志民与被执行人姜振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