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长诚与赵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长诚,赵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762号原告武长诚,男,42岁,1974年8月23日,汉族,地址: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被告赵志强,男,34岁,汉族北巴彦塔拉村,本院在审理武长诚诉赵志强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武长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喜贵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长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喜贵所有的房屋查封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立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