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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秀峰与生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峰,生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峰,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永章,男,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生世斌,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申请执行人李秀峰与被执行人生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生世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生世斌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生世斌银行账户存款48314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