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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巍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巍,北京大土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巍,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莲(XX巍之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土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2号楼19层1座2211。法定代表人:李芳,董事长。再审申请人XX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土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6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巍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二审法院包庇一审法院的违规行为,拒绝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实。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大土公司没有明确否认我陈述的事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大土公司已经在另案中认可了我方竞业限制七个月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补偿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只约定了最低期限。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6.2条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结合该条款的文义及离职时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显示大土公司要求在辞职的两个月内,XX巍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并未表明有要求XX巍承担2个月以上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愿,因此法院将双方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确定为2个月并无不当。XX巍所提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XX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