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徐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徐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173号原告:陈长生,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凤,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5040。负责人:王贤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诉被告徐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长生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