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瑞林与宋波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林,宋波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397号原告宋瑞林,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波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林诉被告宋波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瑞林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