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刑更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XX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2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刑更412号罪犯XX,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贵州省大方县人,原住该县,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出对XX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8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综合记功1次,建议予以减刑二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XX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认定其系累犯不当,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红芳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维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