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韦保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保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3167号罪犯韦保修,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保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韦保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柳市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3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保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保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99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保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保修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保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112.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保修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保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保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