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盛某与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某,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财保5号申请人:盛某,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引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厉某,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盛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甘肃银行宕昌县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110436元。申请人盛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陇西营销服务部购买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甘肃华昌药材城有限公司甘肃银行宕昌县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11043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1072元,由盛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