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涛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涛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特68号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楼4层416室。法定代表人缪黄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近汝,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聂涛勇,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434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43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杭州利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