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夏玉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449号宜兴市和桥镇永久钢管租赁站(业主,蒋洪芳,男,1955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5********,汉族,住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园地村******号),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受宜兴市和桥镇永久钢管租赁站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玉琴,女,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兴市和桥镇永久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永久钢管租赁站)与夏玉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夏玉琴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久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夏玉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玉琴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7月9日、2017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玉琴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玉琴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财产。4、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等财产。5、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夏玉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赴被执行人夏玉琴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劳动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查明其长期外出,暂无法查找。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丁 平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