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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福园、贾福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福园,贾福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37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福园,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贾福振,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福园、贾福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