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善礼、徐爱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礼,徐爱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周善礼,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爱素,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徐爱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善礼本金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徐爱素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爱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立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