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奶娇、潘香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奶娇,潘香菊,李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叶奶娇,女,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育生,寿宁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香菊,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李宗泉,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叶奶娇与潘香菊、李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奶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潘香菊、李宗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等途径,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并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靖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