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其他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审49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浩,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平,男,该局综合科工作人员,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恬宁园。委托代理人王仁宏,男,该局副调研员,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莱州街。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投资人李厚民,男,汉族。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3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作出了(甘)安监管罚[2016]Z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6年11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被执行人延期缴纳罚款至2017年5月21日。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机关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当日,本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安监管罚[2016]Z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代理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关注公众号“”